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好 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
一、检察建议的含义及适用现状
按照最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划分为五种类型,分别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建议在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等负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发现检察建议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制发和管理不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监督实效不理想等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所以如何发挥检察建议的刚性作用,切实督促检察建议发挥实效就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谈几点看法。
二、检察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督促管理体系不科学不规范。
各级检察机关虽均已建立起检察建议制发的程序框架,但制作流程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基层院在检察建议的管理上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尚未形成科学运转的完整体系,导致检察建议在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与统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存在着检察建议由检察官一人拟制,审核把关不严格,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建议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效和督促落实执行。
(二)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
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只是问题的提出,被建议者对该检察建议的反馈接受情况如何,内容是否详实得当、切合实际,是否能够真正解决存在问题,才是检验一份检察建议质量、效果好坏的标准。受转隶后检察机关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影响,很多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一旦发出后就算完成任务,有的不跟踪回访落实情况,有的碍于单位关系走形式,有的对问题视而不见,不帮助解决困难等,都使得检察建议形同虚设,失去了刚性约束意义。同时检察建议送达形式不规范,有的只是送到被建议单位办公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清楚检察建议的内容和要求,一放了之、迟迟不回复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检察建议重数量轻质量、缺乏刚性约束、释法说理水平有待加强。
实践中,大部分检察建议都是针对个案提出,形式也大同小异,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随意找个案件制发,内容单一空洞,极大地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有的虽然制发了检察建议,但只一味追求数量,建议内容简单概括、形式单一,没有进行高质量的说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实际不具体,刚性不强,执行力不足,造成被建议单位不认同,接受度不高,回复率较低,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实践中,如何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和规范性相结合,增强建议的具体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将执行结果与制发目的相统一就已然成为我们要解决的难题。
三、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二是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深层次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认可度不广。
三是工作缺少协调性和有序性,影响了检察建议文书的严肃性。检察机关内部是按照检察职能的不同由各部门各自负责对检察建议的管理工作,缺乏一套完整、统一的跟踪、评估机制。各部门往往分别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工作内容要求和办案阶段内的情况开展检察建议工作。造成了工作缺乏统一标准和领导。
四、增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实效性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督促落实统管工作提供保障。
按照最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的要求,成立基层院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对检察建议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具体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分析研判,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中的问题,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由检察长或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办案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的负责人组成。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负责日常协调联络、会议组织、报告撰写等事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事宜。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院领导指示或者分析督导小组成员提议,也可以适时召开。分析督导小组每年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以科学完备的组织保障来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分工协作,搞好内部协调衔接。
按照《办法》要求,由各办案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本业务条线检察建议质量的评查和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各办案部门每半年对本业务条线制发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和汇总分析。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会同案件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和汇总分析,报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分析督导小组研究讨论后,适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作为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时的参考。检察委员会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规定,每年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对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解决对策措施。
(三)完善跟踪落实制度,力求建议取得实效。
承办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跟踪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定期对被建议单位进行回访,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各办案部门汇总后,按季度报告分管院领导和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对于普遍性存在的问题缺乏经验总结,适当制发覆盖面广的检察建议,同时采用宣告送达方式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提高检察建议的普遍适用性,强化落实法律监督责任。
(四)强化刚性约束,增加实践运作的整体联动性。
一是承办检察官在收到被建议单位的反馈回函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对“检察建议”效果进行评估并制作检察建议效果评估报告。二是经过评估,被建议单位对建议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批准后,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包括“约谈被建议单位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协助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三是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建议或逾期不答复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督促落实检察建议通知书》,报检察长决定后,送达被建议单位,并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其中对于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改善等重大事项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不落实、不整改、不采纳、不答复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督促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构成违法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党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