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客车上手机丢失,侵占还是盗窃?
案情简介:
游客张某某乘坐长途客车途中睡着,新买的“苹果”手机滑落于其座位附近地面,该情况被前排就坐的郭某某发现。郭某某观察周围情况后将该手机捡起,携带该“苹果”手机坐至车辆最后排的角落,并将手机藏匿于车辆倒数第二排座位下面。张某某醒后发现手机丢失,在座位周围寻找未果。后张某某通过让同行朋友拨打电话的方式寻声找到手机。张某某报案。经鉴定,张某某的这部“苹果”手机价值9119元。
观点争议:
该案例中存在以下争议观点
一、张某某手机属遗忘物,郭某某占有他人遗忘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郭某某行为系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又有两种观点。
个人意见:
笔者认为,郭某某在财物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藏匿他人短暂时效的遗落物行为构成盗窃罪。郭某某虽转移财物,但案发地点属于相对封闭空间,财物所有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郭某某行为属盗窃未遂。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应定性为侵占罪。郭某某行为既非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也不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郭某某取得“苹果”是利用张某某熟睡中手机滑落之机获取,很显然,并非主人自愿转移使用权。同时,张某某手机虽滑落非“贴身”占有,但手机落于座位附近、其很快就能发现并找回,主人与财物虽有一定距离但仍对财物处于可控制的状态,仍应视为其在占有,此时的“苹果”也不应界定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既无合法取得财物占有,更勿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郭某某行为不属于侵占。
二、郭某某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首先,郭某某发现张某某的手机滑落而张某某暂未发觉,郭某某在观察周围乘客均未察觉的情况下,捡拾手机并藏匿于车辆相对隐蔽角落。同时,根据郭某某供述,其在车辆最后一排曾想将手机关机,但因手机设置有解锁密码而未能得逞。郭某某该行为即是进一步切断主人与手机的联系、断绝主人找回手机的可能性。其以藏匿较小财物于隐蔽位置、排除财物所有人对财物占有的行为证实了其对“苹果”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次,郭某某趁财物所有人张某某熟睡之机,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对张某某财物转移的行为。郭某某行为是盗窃。
三、郭某某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郭某某为占有张某某的“苹果”实施了转移、藏匿及欲关机等一系列行为,目的是为了彻底排除张某某对该手机的实际控制。但是,因为案发地点是一辆高速公路上行驶中的客车内,空间相对封闭。郭某某在该相对封闭空间内转移主人的财物并藏匿,此时财物既未被郭某某完全控制并占有,也并未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另外,郭某某为防止主人找到藏匿的手机欲关机未得逞,事实上,主人后来通过拨打电话寻声找到了被藏匿的手机。即郭某某的藏匿方式并未完全排除主人张某某对其手机的实际控制。最后,郭某某虽转移手机并藏匿,但其能否最终实现对该手机的占有还要寄希望于主人醒来后没有发现手机丢失、或者主人发现了但没有找到被藏匿的手机等郭某某自身不可控的因素,即其对手机的占有状态并不平稳。综上,对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未盗窃罪(未遂)。(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 段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