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恶意借贷的危害、认定及防范措施
民间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存有不良居心,以签订合同或借条、口头形式借贷,采用高额利益为诱饵,编造谎言,使出借人不知情行,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判断而产生的借贷行为。骗取的钱财用于非法经营或其他非法活动,明明不具备还款能力和条件,而向他人借贷满足自己挥霍,借贷目的不是真实正当的,还款能力的证明也不是真实的,恶意行为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种情况就是恶意借贷。恶:是指恶感,恶果,恶名,不怀好意,极坏的行为;意:是指心思,意念,意志,为了达到既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
一、民间恶意借贷引起的危害
(一)影响出借人家庭关系。每一位家庭成员或夫妻将钱款出借给他人,如果钱款收不回来,就给家庭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会引起家庭不团结;夫妻之间相互埋怨,引发矛盾,甚至导致离婚,子女的成长教育受到严重影响。
(二)造成民营企业的运营困难。一些民营企业将钱款出借给他人后,借款人不给归还钱款,致使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运营,最终导致该企业破产。
(三)引发社会矛盾。有一些离婚后的子女,因无人照管,在社会上流浪;一些企业破产后工人失业,也流入到社会,引起治安、就业等一些不安定的社会矛盾。
(四)妨害司法审判程序。出借人追回借款的途径,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借款人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追回钱款,这就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办案的工作量,妨害司法审判程序。
(五)干扰金融秩序。资金游离于银行管理之外,影响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
二、对借款人恶意借贷行为的认定
(一)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款时的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朋友、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恶意借贷中,借款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容易使出借人放松警惕性,其高明之处就是利用了受害人“善良”的这个弱点,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其内心目的处于恶意,建立在欺骗之上,骗取钱款。
(二)借款人借款后的用途。因为借款人是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才向他人借款,且一般在借款时已向出借人说明了借款用途,故在借到钱后,借款人多是按照事先承诺的借款用途使用钱款,这样也符合出借人有保障收回钱款。而恶意借贷中,借款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出借人的“钱款”,不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去使用钱款,且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致使借款无法追回。
(三)借款人的诚信度。在正常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便是有,也是将这种困难说成那样的困难,以取得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而恶意借贷中,借款人事先有计划、有预谋,以莫须有的理由为借口,实施欺骗行为,使出借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自愿地把钱出借,上当受骗,以达到侵吞出借人钱款的目的。
(四)借款人是否真正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借款,借款人签订了合同,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能积极履行合同,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而恶意借贷中,借款人利用投资、融资、协作等名目诱骗出借人签订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借款,在骗取出借方信任,想方设法拿到全部钱款后,也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将钱款挥霍掉,签订的合同只是个摆设,这些假象出于恶意,都是敷衍出借人,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钱财。
综上所述,民间恶意借贷的关键在于借款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存有不良居心以及坏的用意,属于借款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出借人钱财为目的,对其情形有两种定性,一是以签订合同形式实施恶意借贷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是以借条或口头形式实施恶意借贷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
三、民间恶意借贷的防范措施
近年来,民间恶意借贷案件时常发生,危害极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因此,出借人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
(一)增强防范能力。首先不能轻信于人,对于不知根不知底的人和朋友、熟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应谨慎,因为不知其居心和用意;对高额利益的借款也应小心,因为利益越高也意味着风险越大;对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及收益要详细审查,不能光听借款人的一面之词。
(二)进行调查走访。对借款人陈述借款理由,出借人应到实地考察,了解核实,通过自己的亲友向借款人的亲友、邻居、同事了解借款人目前的信誉度和收支、负债情况等,防范事后的风险。
(三)提供担保。要求借款人用房产、车或担保人作借款的担保,到房产部门了解借款人的房产情况,是否进行了抵押,是否已转让等,切不可仅凭借款人的房产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就提供借款,有效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四)及时采取措施。出借人应对借款人的资金运作跟踪监督,发现借款人有恶意借贷情形,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到期之后经多次催要不给归还钱款,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法律保护,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总之,由于当前民间融资活跃,民间借贷将愈加频繁。因此,出借人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意识,互相交流,多聆听司法人员的宣传,抵御民间恶意借贷风险。同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也应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整体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民间借贷氛围,防止民间恶意借贷的发生。(供稿: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检察院——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