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 会议上的讲话
(2022年9月26日)
商洛市人大常会委副主任 冯永清
同志们:
《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今年1月12日经市四届人大第3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3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第32次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距离《条例》正式实施仅有4天时间,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质量、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保障“一都四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任云峰同志宣读了《条例》宣传贯彻方案,建斌同志介绍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一会儿,刘伟市长将就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执行《条例》还要讲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是人们对美丽中国最朴素的理解。大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当好秦岭生态卫士,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铁腕整治突出问题,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连续8年位居全省第一,2021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46天,“商洛蓝”已成为“中国康养之都”的亮丽名片。总体来看,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但成效并不稳固,不进则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必须用法治手段综合施治、常抓不懈。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以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服务康养之都建设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责,突出对工业、燃煤、车辆、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结合商洛实际,制定出台了《条例》,对上位法规定的监督手段、防治措施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对法律法规空白领域进行了填补,为促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打赢蓝天保卫战、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中之重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先后出台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决议》,明确了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省人大常委会也对设区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连续多年听取全市环境状况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降污减排压力大、部门职责不明晰、监管机制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完善、法律责任定性难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条例》从燃煤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提标改造、机动车、扬尘和农业以及其他污染防治等方面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和防治措施,为解决全市区域性、行业性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和坚实法治保障,对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依法防治大气污染的现实需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近年来,全市上下不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实施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措施,持续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国省控线以下,有害气体浓度持续下降。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市处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核心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地,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复杂性日益突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难度逐步加大,一些潜在的风险隐患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大气污染防治任重而道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的职责、企业和法人的责任、“工煤车尘”等重点领域的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具体罚则,这些都为各级政府铁腕治霾提供了权责清单和法律依据,既要做到有法可依,又要有效防范任性而为、枉法用权。
二、坚决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一)落实监管职责。《条例》五章74条,覆盖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条例》从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方面入手,作了细致、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各自的法定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扎实担当履职。《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支出。《条例》明确了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推动形成市、县(区)人民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保护格局。特别强调的是《条例》重点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防范措施和监管机制,把重点防治任务落实到了各类企业和市场主体。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责任,形成了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发挥《条例》刚性约束。《条例》明确了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总原则,规定了各级监督执法部门的责任清单和禁止行为清单,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细化了具体的防治措施。《条例》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和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推进大气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绿色循环高质量发展。《条例》54条至73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其目的是破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难题,通过用强有力惩处手段,保障法规实施,树立《条例》权威。
(三)正确处理好环保要求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要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同时发力、相向而行,有机融合、良性互动。《条例》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规定以排放单位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和清洁生产水平为标准,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单位企业进行区别管控。各级各部门要深化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理念,妥善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管理与服务、严格执法与区别管控的关系,不搞“一刀切”,确保有市场、有效益、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在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同时,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是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
一要强化学习培训。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是深入贯彻条例的首要前提。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抓好《条例》专题学习培训,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相关责任部门和执法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系统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使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法律制度要求,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提高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能力。同时,各行业牵头部门要做好重点企业负责人的专题学习培训,使企业全面了解并切实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自觉提高环保守法意识,全力做好企业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要广泛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的主要规范和重点要求,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基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和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政府网站群等媒体平台快速响应,做好《条例》的重点宣传和系列解读;通过制作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利用LED屏播放滚动字幕等方式,做好《条例》的社会普及工作;结合“6·5环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进行宣传。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要通过发放法规单行本、召开座谈会、送法上门等方式深入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条例》,积极关心、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浓厚氛围。
三要维护法制统一。《条例》内容丰富、规范具体、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对现有的文件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凡是与《条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全市司法机关在办理大气污染相关行政案件时,要全面严格适用《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市、县(区)人大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好《条例》。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不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查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执法中一些难点问题。按照《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明年10月份,市环境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护条例的实施情况,市人大城环工委和法工委要抓好跟踪监督。
总之,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自觉遵守《条例》,真正让《条例》落地生根,切实用法律的武器护卫商洛蓝天白云、保障康养之都建设,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