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委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部署和措施;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批准缔结或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要求报告执行结果;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予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直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