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制度
(2002年8月28日商洛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4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义务。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写出书面请假报告,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按缺席对待;因故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的,连续两次或本年度累计达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