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12年2月27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目的是促进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照法律程序操作、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务求取得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第五条 主要评议下列机关的有关专项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
(三)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
(四)中省驻商的国家机关中具有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单位的专项工作;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其他需要评议的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确定后,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被评议单位。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的评议议题,应当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开评议调查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委托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延伸县区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适当调整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被评议机关。
第四章专项工作评议的调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评议议题,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评议议题和实施方案,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评议调查组。
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为主体,也可以邀请驻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评议调查组按照评议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发放调查问卷、明察暗访、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集中评议一个月前,评议调查组将视察或专题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被评议机关整改。
被评议机关对视察或专题调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在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被评议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被评议机关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可以邀请市委有关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被评议机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参加评议调查并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以作评议发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审议发言。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获得满意票超过80%的(含80%)为满意;获得满意票在80%—60% (含60%)之间的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票在60%以下的为不满意。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交由被评议机关整改,同时报送市委;对涉及中省驻商管理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评议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条 被评议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接到评议意见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整改意见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再次听取被评议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应积极配合。对不按要求参加工作评议活动的,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阻碍评议调查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的,由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问题严重的,可依照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评议情况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通过的评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也可以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